哪些情況可以減征、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61
發表時間:2020-07-12 05:20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25號)第七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60號)第三條規定,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三)根據《山東省財政廳轉發〈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魯財稅[2019]19號)第一條規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山東省范圍內,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照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50%減征。 (四)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電影等行業稅費支持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5號)第三條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